90.保证合同纠纷 【释义】 依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因该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保证合同纠纷。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签订一个保证合同。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管辖】 保证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保证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担保法第2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但保合同仍具有一定独立性,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当事人还可以单就保证法律关系形成诉讼,故规定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再列入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释义】 依据担保法,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抵押合同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的关于设定抵押权的合同。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抵押担保的范围等。 【管辖】 抵押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抵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抵押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6章,担保法第3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与保证合同一样,抵押合同也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抵押合同也具有一定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单就抵押合同形成诉讼,故规定也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再列抵押合同纠纷。另,关于抵押合同的性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物权行为;另一种认为属于债权行为。我国主流观点采债权行为说,抵押合同只是设立抵押权的合同,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产生,抵押权的产生还得依赖公示登记。因此,确定案由时还需注意抵押合同纠纷与抵押权纠纷的区别,抵押权纠纷是物权纠纷,抵押合同纠纷是债权纠纷,两者不能混同。 92.质押合同纠纷 【释义】 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关于设定质押的合同。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则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可以出质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等。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质押担保的范围,等等。 【管辖】 质押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质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质押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7章,担保法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一样,质押合同也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质押合同也具有一定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单就质押合同形成诉讼,故规定也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只有当事人单独就质押合同提起诉讼的,才将纠纷确定为本案由。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质押合同生效要件与质权不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与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相同,而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质权则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确定案由时还需注意质押合同纠纷与质权纠纷的区别,质权纠纷是物权纠纷,质押合同纠纷是债权纠纷。两者不能混同。 93.定金合同纠纷 【释义】 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签订的合同。而依据担保法,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应约定定金交付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管辖】 定金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定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定金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担保法第6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一122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与其他担保合同一样,定金合同也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定金合同也具有一定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单就定金合同形成诉讼,故规定也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只有当事人单独就定金合同提起诉讼的,才将纠纷确定为本案由。另,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能依据定金处理。定金种类很多,担保法只规定了违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和解约定金,要对定金性质认真分析,以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在确定案由时还需要注意,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实质是立约定金纠纷,但因相关纠纷的案由已有了特别规定,就不能适用本案由。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释义】 进出口押汇是与信用证业务相关联的银行与进出口商之间的一种短期融资,是对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的简称。关于进口押汇、出日押汇,是银行实务中的一种做法,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定义。银行在与进口商之间办理进口押汇以及在与出口商之间办理出口押汇的过程中形成的纠纷就是进出口押汇纠纷。 【管辖】 进出口押汇是银行与进出口商之间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5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在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选择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进出口押汇的专门法律规范,处理进出口押汇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实践中,我国银行在开展进口押汇业务时并没有统一的做法,各自的要求不尽相同。一般认为,进口押汇是开证行给予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一项短期融资。通常操作是在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后,在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对外付款,由于开证申请人资金短缺或周转困难,无力付款赎单,遂向开证行申请叙作进口押汇,开证行同意后,把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处理,开证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开证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有些银行在开展进口押汇业务时,通常是与信托收据配套操作的,通常还需要开证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出口押汇则是受益人(出口商)在获得开证行付款之前从银行获得的一项短期融资,是在受益人仍对单据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到期日之前,出于借贷融资的需要以其单据质押,从押汇行取得垫付货款的行为。一般操作是在信用证交易中,信用证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好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来或实际得到支付之前,以全套单据作质押,从银行提前取得货款的贷款行为,该贷款一般是扣除贷款日到应付货款日期间的较议付还高的利息后的净余额。该款项不是押汇行实际支付的单据的对价,而是借贷关系下的短期融资。 进出口押汇是借贷与担保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应当予以注意。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是由具有跨国律师所执业经验的律师团队发起,并经中国司法部核准设立,是知名的涉外律师事务所,位于中国光谷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公司业务、投资融资、资本证券、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涉外事务等专业领域法律服务是本所律师的核心优势所在,本所律师还在知识产权、资源环境、农村农业、私人业务、争端解决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领域具有良好的业绩。我们服务过的客户包括跨国公司、大型国企、大型金融机构、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门、中央及地方事业单位、知名高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等。涉及高新技术、房地产、基础设施、证券、金融、生物、医药、通信、资源、环境、化工、制造、农业等行业和领域。本所律师处理过大量非诉和诉讼业务,涉及资产累计超过1000亿人民币。 本所大部分员工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拥有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部分员工还具有跨国工作经验,多语种工作能力以及法律和非法律复合专业背景。我们的涉外律师工作语言包括英语、法语、德语、日语、韩语等。这使得我们能够更深刻理解不同行业和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为境内外客户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服务。 我们拥有宽阔的办公场所,完善的信息化办公网络与设备,良好的办公环境,优越的管理制度以及和谐的工作氛围,这些都是我们提供良好法律服务的重要基础。 诚信,专业,专注,创新是我们遵循和崇尚的法律服务理念。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我们有多个专业的法律服务部门,我们致力于作专业领先的法律服务提供商。创新是我们持续发展的动力,也是我们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团结,友爱,共进,共荣是本所与员工间的关系法则。每个员工都是本所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本所的发展与员工的成长是事务所最重要的双重目标。 本所实行公司化管理,革除律师事务所传统的松散管理模式,可以高效配置全所人力和各种社会资源。本所资深律师和相关专家可组成强大工作团队,充分利用省内外常驻办公网络和境内外合作机构,优化组合各种社会资源,可以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一站式、低成本、最优化完整法律解决方案。 电话:(+手机: Q Q 网址: 地址:武汉市珞瑜路716号华乐商务中心19楼(鲁巷站/邮科院站/吴家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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