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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谢治中、被告王某之委托代理人杨彬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2月10日登记结婚。1992年8月生育一子,现已成年。2004年被告因工作原因执意要求调到深圳市工作,原告也因此到深圳市求职,并于2005年6月正式调入深圳市工作,孩子户口也随迁入深圳。但被告后在深圳试工一个月即就不愿在深圳工作。双方为此发生争吵,2006年被告不顾可行性与实际困难,要求原告调回西安,此后,双方基本上断绝往来,现双方分居已达六年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绝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双方分居两地是因工作的原因,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如果双方均愿意做一些改变,仍有和好之可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相识并自由恋爱,1988年2月10日登记结婚。1992年8月生育一子杨某甲,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好。2005年6月,原、被告因工作原因分居西安、深圳两地生活。2008年后,双方因解决现状,意见分歧,双方为各自事业及调回之实际可行性各持己见,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几无来往。2012年初,原告起诉离婚,法庭判决不离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2012)雁民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合,婚姻基础好。但近年来,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而各自又有较强的事业心,针对分居两地生活的现状,难以达成妥协和一致,致夫妻关系不睦,分居生活多年,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关系亦未改善,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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